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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春与被告段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春,段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李玉春。被告段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春与被告段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春应交纳诉讼费用100元,立案时只交纳了50元,现需补交5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催交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