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西军诉贺兆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军,贺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94号申请人张西军,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贺兆成,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西军与贺兆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西军与贺兆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西军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全部由申请人贺兆成承担,申请人贺兆成已支付。二、申请人贺兆成向申请人张西军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000元,医疗证明、误工证明交付申请人贺兆成。三、申请人张西军的电动自行车由申请人贺兆成负责维修。四、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张西军不得再向申请人贺兆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五、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六、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