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北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云良与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良,刘庆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云良,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庆雨,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刘静,1980年5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良诉被告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云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