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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北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云良与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良,刘庆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云良,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庆雨,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刘静,1980年5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良诉被告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云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