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益安与袁春红、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785号原告刘益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袁春红,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潘国平,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安被告袁春红、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刘益安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益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杨盈,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