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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郭晶与林娇、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林娇,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郭晶,女,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林娇,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阮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富燕,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郭晶诉被告林娇、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晶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