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成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伟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安市,被告李伟成,男,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伟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谷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