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5楼C座,组织机构代码26013092-8。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志敏,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叶金灿,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工贸新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3910-6。法定代表人卢胜强。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邕路2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72207-5。法定代表人廖昌首。被执行人廖昌瑾,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4)第5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昌瑾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017851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廖 伟 华审判员 连 征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闽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