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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已,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某甲,男,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已,男,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丙,女,192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文远,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已、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