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运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93号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门转盘祥和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150-1。法定代表人:曹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光荣,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李运菊,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