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全兴云与杨生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兴云,杨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全兴云,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杨生贵,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平罗县城星海北苑********室。申请执行人全兴云与被执行人杨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杨生贵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全兴云借款本息1462288.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980元,共计1471268.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金额1471268.32元,执行费17113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杨生贵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全兴云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生贵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