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4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斌与马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斌,马玉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4975号原告田斌,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马玉森,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斌诉被告马玉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玉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斌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