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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刘传华罚金普通执行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刘传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传华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井岸支行账户的存款505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腾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