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6031号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太果,经理。被告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清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长沙雷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刘若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