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成年,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