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云霞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邹云霞,女,1977年11月1日生,苗族。被执行人钱维福,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邹云霞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