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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覃文刚、覃鸾姣等与覃莲英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刚,覃鸾姣,覃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覃文刚。申请执行人覃鸾姣。被执行人覃莲英。申请人覃文刚、覃鸾姣与被执行人覃莲英相邻通行纠纷案,申请人依据(2014)象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象法执字第120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象法执字1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覃莲英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调解结案后,在本院案件承办法官及原告的监督下,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并得到了原告的确认,本案的调解书内容业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1月份,被执行人在原履行完毕的公共通道上施工,改变了原来双方已确认的现场地形、地貌。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为新的民事行为。但是否构成新的侵权行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依法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120号执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覃莲英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