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炳祥、赵全荣等与周开雄、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祥,张树健,谭焱,赵全荣,邓龙昌,周开雄,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607号原告:吴炳祥,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树健,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谭焱,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赵全荣,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邓龙昌,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开雄,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A栋第6层夹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荣、谭焱、邓龙昌、张树健、吴炳祥诉被告周开雄、重庆华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荣、谭焱、邓龙昌、张树健、吴炳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荣、谭焱、邓龙昌、张树健、吴炳祥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荣、谭焱、邓龙昌、张树健、吴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原告赵全荣、谭焱、邓龙昌、张树健、吴炳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