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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