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