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闫某某,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珍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