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惠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不久,原告才得知被告与原告结婚是被告持有不轨之心,欲诱骗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以假离婚为由想骗取政府搬迁的赔偿的财产,想增加另一个户头搬迁赔偿的不洁之心,被告及其家人要求原告尽早怀孕,一切刑事责任由其家人承担,以被告及其家人胁逼,原告终于怀孕,但被告知道原告已怀孕不能实现其欺骗的梦想,首先诱骗原告吃堕胎药,原告拒绝后,就多次强迫原告去引产,原告被迫无奈只好去盘县友好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术后,原告日常生活暂不能自理以及心理上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引产术后不到二十天,被告及其家��没有一个人过问过原告的身体健康,并且被告也没有出过一分医疗费用,一切医疗费用都是由原告娘家支付,原告出院后被告不但不忏悔,种种恶行更加恶劣且执意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同意就将原告赶出家门,原被告在婚前就在鸡场坪乡新村七组租王平江家房子开了一间LED灯饰店,开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原告父亲借来的高利贷2%的利息共3万元所支付,被告将原告赶出家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货物全部转卖,原告知道后被告没有拿一分钱给原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蓄意杀害胎儿,虐待妇女,以假离婚来骗取政府给予以分户为由的不良动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可复合,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偿还所有债务3万元,3、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失费赔偿1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称���离婚理由不属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籍登记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逼迫原告堕胎的行为已构成蓄意杀害胎儿,虐待妇女,原告结婚后才得知被告与原告结婚是被告持有不轨之心,以假离婚来骗取政府给予以分户为由的不良动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交的盘县友好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及门诊收费收据只能证明原告曾怀有孩子及向该医院购买药品的事实,但证明不了孩子系被告逼迫堕胎的事实及其他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惠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凤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