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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雷),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4月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至2004年生育二女,取名张巧某、张冉某;2010年至2012年生育二子,取名张政某、张浩某。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15年3月24日被告又无故殴打原告的妹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4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后于2003年1月26日生育长女张巧某、2004年3月7日生育次女张冉某、2010年5月13日生育长子张政某、2012年2月11日生育次子张浩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偶尔生气,于2015年3月份分居。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户口本、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本要素,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四个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偶尔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向阳审 判 员  曹英时人民陪审员  王业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翔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