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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岩,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岩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岩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