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巫锐军与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锐军,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43号原告巫锐军,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邹夕云,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志洪,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付志洪。被告傅海燕,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付志洪。原告巫锐军诉被告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锐军的委托代理人邹夕云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公告期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锐军诉称,2012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借款3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付志洪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自2012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每日3‰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巫锐军处置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的权利,巫锐军对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付志洪(借款人)、巫锐军(债权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人)、岑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20120504017),约定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周转、期限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3月4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付志洪与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借款借据》,显示收到巫锐军借款300万元。同日巫锐军(抵押权人)、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人)、傅海燕(保证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20120504017)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韶关市润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座落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浈江产业园、地号0279708、图号535344、使用权面积108653㎡)。2014年3月30日付志洪、傅海燕、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向巫锐军出具《还款承诺书》,显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利息及费用60万元、2014年4月30日清偿本金200万元、2014年5月30日清偿剩余借款本息,逾期违约金每日3‰。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转款记录,用以证明付志洪已收到借款。2、律师函及快递单(2014年8月),用以证明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责任。3、广东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用以证明该公司受巫锐军委托代为转款。本院认为,原告就其所主张之事实,向本院提交有《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转账记录、快递单等证据为凭,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则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300万元借贷担保关系成立;又因合同约定的利息已是法定的四倍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复因,涉案抵押物未有登记,故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志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巫锐军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巫锐军的其余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68元由原告巫锐军负担7468元,被告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傅海燕共同负担3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亮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人民陪审员 万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