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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苏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天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2号原告苏州苏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X区XXX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宝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继兰,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天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XX村。法定代表人周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新县天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净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