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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丹丹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黄丹丹,女,身份证号码XXXXX,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邢立新,男,汉族,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丹丹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