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董孝言与田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孝言,田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董孝言,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江,双阳区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田树龙,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孝言与被执行人田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