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张商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国平、朱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张国平,朱秀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商初字第0179号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振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凯,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国平。被告朱秀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平、朱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2元,减半收取5396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无锡彩雯丝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