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德明于2015年3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同波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