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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德明于2015年3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 判 长  姜同波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