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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见国与林双豪、薛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见国,林双豪,薛玉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林见国,男,1956年6月20日生,农民。被告林双豪,男,1975年1月16日生,农民。被告薛玉珍,女,1947年10月2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林见国与林双豪、薛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林见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见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见国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