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见国与林双豪、薛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见国,林双豪,薛玉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林见国,男,1956年6月20日生,农民。被告林双豪,男,1975年1月16日生,农民。被告薛玉珍,女,1947年10月2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林见国与林双豪、薛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林见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见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见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见国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