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徐天省抢劫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徐天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徐天省,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2011年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寄押于织金县看守所,同年10月2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红梅,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牛玺雯,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天省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越超、戚瑞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被告人徐天省及其辩护人周红梅、牛玺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害人朱xx因石场要用炸药和雷管,就叫被告人徐天省帮忙购买,徐天省未买到炸药和雷管,就谎称购买的炸药和雷管在运输时人被抓,要求朱xx拿钱出来处理,朱xx没有拿钱给徐天省。2014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徐天省就邀约赵x等5人(另案处理)到三河镇独家村将朱xx从家中骗出来至泸西县旧城镇三河信用社对面的“好再来”烧烤店吃烧烤,在吃烧烤的过程中徐天省问朱xx要钱,朱xx不给,徐天省及赵x等人就对朱xx实施殴打,并将朱xx强行拖上车带至泸西县旧城镇板桥村的公路边至次日凌晨,再次对朱xx实施殴打,朱xx被逼无奈,就向其居住在板桥村的舅子周xx借了20000元钱。被告人徐天省拿到钱后,拿了5000元给赵x等人,剩余的15000元就被其挥霍。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天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诉称,要求徐天省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2607.49元、误工费10天×70元/天=700元、护理费10天×70元/天=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00元/天=10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5307.49元。针对上述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护理证明、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报告单。被告人徐天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辩解称是朱xx主动拿8000元给他办事的,案发当天没有骗朱xx出去吃烧烤,是朱xx打电话叫他去的,吃完烧烤后他没有拖朱xx上车。被告人徐天省的辩护人认为,徐天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主动退赃退赔,本案实为民事纠纷引发,徐天省对民事纠纷处置不当而引发本案,主观恶性不大,采取的暴力手段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在一年零九个月以下对徐天省判处刑罚。向法庭提交了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徐天省的岳母身患残疾;第三个孩子于2015年2月28日出生及其他家庭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徐天省邀约他人到泸西县旧城镇独家村将朱xx从家中约至旧城镇“好再来”烧烤店吃烧烤,谎称其帮朱xx购买炸药被查后其朋友被抓,要求朱xx拿出钱来赎人,朱xx不给钱,徐天省及其叫来的人对朱xx实施殴打,并将朱xx强行拖上车带至旧城镇板桥村的公路边,再次对朱xx实施殴打,次日凌晨,朱xx被逼无奈向周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交给徐天省。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天省的家属退还人民币20000元给朱xx。另查明,徐天省受伤后于2014年8月26日到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4日,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598.45元、诊查费和挂号费共人民币2.4元,住院期间需人护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朱xx于2014年9月30日报案至泸西县公安局称徐天省叫其去吃烧烤问其要钱,并两次殴打其要走2万元钱。泸西县公安局于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民警在织金县城关镇新世纪宾馆抓获网上追逃人员徐天省。3.被害人朱xx陈述,证实2014年8月24日23时许,徐天省用海马汽车接他去三河信用社对面的烧烤店吃烧烤,一共有六七个人。因他向徐天省购买炸药和雷管,徐天省说在运输炸药到曲靖被抓,有几个人被抓,徐天省叫他支持钱去办事情。他说没有钱被徐天省和一起来的几个伙子殴打,并将他拉至者黑加油站附近殴打他,他叫周xx送10000元钱,但是徐天省要20000元,周xx来看了情况后,徐天省跟着周xx去拿了20000元钱。4.证人李x1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占全”跟徐天省及其的四个朋友在三河信用社对面的烧烤店吃东西,期间徐天省向独家村的村长要钱并打了村长。徐天省叫村长给个说法,并和喊来的四个人打了村长。徐天省和四个人将村长强行拖上车,在车上殴打了村长。到板桥村下面,下车后,徐天省及其喊来的三个人打了村长,村长打电话给一个大哥,叫大哥送10000元,徐天省说要20000元,村长的大哥拿了20000元钱来给徐天省。5.证人李x2证言,证实他和李x1找到徐天省吃东西,徐天省称要去松鹤村找人要钱,他们到松鹤村找到对方后,几人去吃烧烤,因他喝多了酒就到车上睡觉,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6.证人李x3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23时许,在矿厂村招亲的一个外地人喊着八九个人到她的烧烤店吃东西,其中一个是独家村的村长朱xx。之后朱xx被外地人和其他一起来的几个人围着打,并将朱xx拉到车上带走了。7.证人周xx证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2时许,朱xx打电话喊他送20000元钱到他家下面的公路边,他看见在他家大门下面的公路上停着一辆越野车,有七八个人在车旁边,两个人拉着朱xx,朱xx当时跪在地上。几个人打了朱xx,其说欠钱还钱就可以了,不要打人,一个会泽口音的人叫他问朱xx差多少钱,朱xx说20000元。会泽口音的男子跟着他到家拿了20000元钱。事后朱xx跟他说被人敲诈,没有差别人钱。8.证人李x4证言,证实朱xx跟他说徐天省说帮其弄炸药时被查,有两个人被抓,要拿钱去赎,之后打其后要走了20000元钱。徐天省拿了一个手机上的视频给他看,视频是晚上拍的,他看见朱xx跪在地上,并说“我错了,我错了”。9.鉴定意见及告知,证实经泸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的伤情为轻微伤。伤情鉴定已告知徐天省和朱xx。10.辨认笔录,证实朱xx辨认出打他并敲诈他20000元钱的人是本案被告人徐天省。李x2辨认出徐天省去要钱的松鹤人是朱xx。李x1辨认出独家村村长就是朱xx。徐天省辨认出其伙同他人殴打朱xx,并向朱xx要钱的地点位于泸西旧城镇三河信用社对面“好再来”烧烤店门口;其伙同他人向朱xx要走20000元钱的地点位于泸西旧城镇板桥村周xx家围墙外面的公路边。11.扣押决定书、清单、驾驶证、发还清单,证实从徐天省处扣押云GXG8**号越野车一辆,车辆所有人唐xx,已将车辆发还给徐天省的岳母杨xx。12.收条,证实朱xx收到徐天省的家属唐xx、杨xx20000元的赔偿金,系徐天省从朱xx处要走的20000元钱。唐xx、杨xx赔偿徐天省8000元钱。13.情况说明,证实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无法查找到涉嫌本案的“赵x”等五人的身份信息。14.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护理证明、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报告单,证实徐天省受伤后于2014年8月26日到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4日,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598.45元、诊查费和挂号费共人民币2.4元,住院期间需人护理。15.被告人徐天省供述,证实朱xx因为做石场生意叫他想办法弄一些炸药和雷管并拿了8000元钱给他,因为朱xx急着要炸药并多次催他,他又交不出炸药和雷管。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他开着云GXG8**号海马牌越野车叫着赵x及其喊来的四个人与朱xx在旧城镇三河信用社对面的烧烤店吃烧烤,他谎称在弄炸药和雷管的过程中被查获,有两个人被抓获,叫朱xx凑几万元钱来赎人。他和赵x及其喊来的四个人在烧烤店殴打了朱xx,并将朱xx用越野车带到师宗者黑方向的一条路上,再次殴打朱xx。朱xx叫其一个哥哥拿了20000元钱给他。他分给赵x及其喊来的四个人每人1000元钱,其余的钱被他花光。上述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合法成立,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天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理由并以使用暴力的方法向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人民币20000元,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天省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天省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赔偿受害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徐天省主观恶性不大,采取的暴力手段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徐天省处一年零九个月以下刑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天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徐天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7.49元(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智审 判 员 张 黎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