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玲霞与吴全锋、谢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霞,吴全锋,谢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周玲霞。委托代理人:陈维标。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吴全锋。被告:谢春宝。原告周玲霞与被告吴全锋、谢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76600;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谢春宝的起诉,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吴全锋偿还5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全锋因欠原告借款和会款,双方���2015年2月1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吴全锋共欠原告76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周玲霞柒万陆仟陆佰元整,人民币76600元。2015.2.30日付伍万元整,剩下贰万陆仟陆佰元2016.3.16还清。借款人吴全锋”。之后,被告吴全锋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全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玲霞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吴全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