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牛曰忠与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曰忠,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袁世珍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二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曰忠(曾用名牛月忠),男,生于1956年8月21日。委托代理人段秀凤,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世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宏伟,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世珍,男,生于1965年8月5日。上诉人牛曰忠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曰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秀凤、被上诉人瓜州县三力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世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宏伟、被上诉人袁世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牛曰忠。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