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季建仁与宋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季建仁,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宋伏军,男,196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季建仁与宋伏军(2014)青调确字第23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19200元,并负担申请费1688元,共计120888元。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231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