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谢家玉与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玉,越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谢家玉,女,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越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邢伟。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原告谢家玉诉被告越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家玉诉称,原告通过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于2014年3月31日借款给第一被告,借款总额为2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双流支行向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杰的账户转款2万元,第一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该笔借款的期限终止日为2014年8月30日,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承诺借款本息在2014年10月8日清偿,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还款本息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00元以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23800元;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承担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4年9月2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2月30日,双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做出的《关于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报告》中载明:关于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包含的借款单位有本案第一被告越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为本案第二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的借款单位公安机关明确载明包含本案第一被告。因此被告越西县果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向原告的借款,因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家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红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