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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冯建民绑架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26号罪犯冯建民,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益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犯绑架罪,判处罪犯冯建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160.3分。2012年度评为优秀卫生组长,奖考核分3分;201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4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