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舒婷与被告姚春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姚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14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甲。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郁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0日,原告生育一子姚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赌博经常向他人借款,由于未按时归还多次被人追债。原告念及夫妻感情及刚出生的儿子,在被告的花言巧语之下,由被告联系小额贷款公司及银行,以原告名义多次借款,借款本息约人民币600,000元。贷款而来的款项随即被被告取走。直到接到催款通知书并被人上门逼债,原告才如梦初醒,但被告让原告自己想办法还钱。2015年1月,原、被告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原告搬离被告处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现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姚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姚乙。2015年4月27日,原告以被告因巨额借款被人逼债,自2015年1月与其分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近年来主要为被告赌博、借款等事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尚未达到无法弥合程度。只要原、被告均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彼此尊重宽容,遇事多沟通交流,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希望双方都倍加珍惜夫妻感情,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姚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