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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李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李慧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099号原告:季海燕被告:李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李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燕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