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重庆嘉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嘉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嘉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并调查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嘉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7组土地2239平方米修建羊养殖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2106平方米,未利用地133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2106平方米,未利用地13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限期15日内在非法占用的21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33平方米退还给合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7社集体经济组织;二、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2106平方米(基本农田)罚款每平方米41.25元,计86872.55元;处133平方米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1330元;共计88202.50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催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