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其村村民魏某甲、刘某乙等人到被害人叶某某在商丘市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建设工地,以该施工工地所处的土地未卖为由进行闹事,阻止其施工,致使被害人叶某某工地停工9天,迫使被害人叶某某以租金的形式交付50000元现金才得以继续施工,被告人刘某甲得款13000元。经查明,该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图、5、书证、物证。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其村村民魏某甲、刘某乙等人到被害人叶某某在商丘市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建设工地,以该施工工地所处的土地未卖为由进行闹事,阻止其施工,致使被害人叶某某工地停工9天,迫使被害人叶某某以租金的形式交付50000元现金才得以继续施工,被告人刘某甲得款13000元。经查明,该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带领村民魏某甲,刘某乙等人到叶某某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建设工地以该施工地未卖为由闹事,阻扰其施工,致使叶某某工地停工9天,叶某某通过村主任李某甲协商,经刘某甲同意后叶某某于2014年3月29日与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及村民魏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四人签订租地协议书,并交给魏某甲50000元现金才得以继续施工,刘某甲得款13000元。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中旬我和朋友田某某准备租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的3亩多地经营夜市烧烤店,打听这块地是朱某某的,就与朱某某商谈租用这快地的事,我们商谈好之后就开始平地施工,正在施工时张八庄村刘找庄的一个姓刘的老头(可能叫刘某甲)领着四个人到工地闹事,说是他们的地要求我们停工,我接到工人的电话后就过来了和刘老头商量怎么回事,我当时问他:“这块地不是卖给朱某某了,你们咋说是你们的地?”姓刘的老头说他们没有拿到这块地钱,现在是他们的地。我当时给刘老头表态说我们停工,刘老头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我就托人跟刘老头商谈,最后商谈的结果是我租地三年,租金9万。头一年付给刘老头5万元钱包含第二年第三年的各1万,之后每年再付2万元,我跟他们签的租地协议,这样我们才得以继续施工,开始经营生意。当时是我交5万元钱签的协议。3、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我和朋友叶某某、田某某准备租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的3亩多地经营夜市烧烤店,打听这块地是朱某某的,我们就与朱某某商谈租用这块地的事,我们商谈好之后就开始平地施工。正在施工时张八庄村刘找庄的刘某甲领着人到工地闹事,说是他们的地要求我们停工,我们就停工了,过了几天我们托人跟刘某甲商谈,最后商谈的结果是租地三年,租金9万,先付5万元。4、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我和朋友叶某某、田某某准备租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路口西北角的3亩多地经营夜市烧烤店,打听这块地是朱某某的我们就与朱某某商谈租用这块地的事,我们商谈好之后就开始平地施工,正在施工时张八庄村刘找庄的刘某甲领着人到工地闹事,说是他们的地要求我们停工,我们就停工了,过了几天我们托人跟刘某甲商谈,最后商谈的结果是租地三年,租金9万,先付5万元,叶某某交钱后给他们签的租地协议,这样我们才得以继续施工,开始经营生意。5、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我听我父亲刘某甲说有人找俺打算租地。后来魏某甲给我说咱这个地租出去了,中间隔了有一两天,魏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租地的事基本谈好了,于是我就和刘某乙一块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门口马路边上和魏某甲碰头,刘某丁来到后我们四个和租俺地的姓叶的老板签的协议,协议约定租三年,租金9万元,第一年收5万元(包含第二年、第三年的各1万元),先让魏某甲收的叶某某5万元钱,说回家算好帐再分钱。又过了大概十多天,我听我父亲刘某甲说刘某已(魏某甲的丈夫)把租金1.3万元送来了。我给我父亲刘某甲7000元,剩下的6000块钱我花了。(田家大院这块地,我没有领钱就没卖这块地。我的这块地是我父亲刘某甲分的地,在我和父亲分家时给我了,大概有一亩左右,因为我父亲是村民组长,具体卖地啥情况都是我父亲经手,我没有多问过。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有人在俺的地上干活,我就找到刘某甲说这个事,刘某甲就说我知道这个事,一会咱去看看。于是我就和刘某甲、刘某丁到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田家大院施工工地,我们看到有工人正在工地干活,我们就不让工人干活,姓叶的老板来到现场,我们就问他这是干啥的。当时叶老板说是干饭店的,给老朱(朱某某)说好了,老朱叫用的。我们对叶老板说:“这是我们几家的地,你给老朱说好也不行。”叶老板说那他不知道这里面的事,要是我们几家的地,咱再协商。我们说完就回家了。隔了有几天,叶老板请我们几个到六中分校对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具体商量租地的事,当时参加的有我和刘某丁、刘某甲、魏某甲,还有叶老板我们几个。我们几个在饭店商量的田家大院租我们的地,租期三年,租金9万元,第一年给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各2万元。又隔了几天,刘某丙找我说给老叶说好了,咱一块去签合同,我就和刘某丙一块到田家大院工地的路边上签的合同。签合同的有我、刘某丁、刘某丙、魏某甲四人,合同一式五份,我们签好合同,叶老板就拿出来5万元现金。7、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我接到通知(具体是谁我记不起来了)让我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的工地,我就过去了。我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乙的媳妇几个人在田家大院烧烤广场的工地不让工人施工,叫工人都走了。在2014年3月,俺三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老四,咱的地租出去了。”大概在3月29日左右,我们几家在田家大院门口和姓叶的老板签的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意思是田家大院租我们的地,租期三年,第一年给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各2万元。签好协议后我们当场领了5万元的现金。当时在场签协议的有我和二哥家的儿媳魏某甲、三哥家儿子刘某丙和刘某戊,加上田家大院一方的姓叶的。协议一式五份,所有在协议上签字的都有一份。协议是魏某甲拟的稿,在征求叶老板和另外一个人同意后,魏某甲复印五份,我们逐一签的字,之后魏某甲开着车把领到的5万元钱带走了,过了两天我们几家商量好分配方案,我到三哥刘某甲那里领的钱。8、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下午,我婆婆(刘某已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租俺家的地,具体地多少得问你三叔刘某甲。我就回家问刘某甲,刘某甲说得扒老底,我说要不咱去看看地有多大,于是我就和刘某甲、刘某乙到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实地看了一下具体地有多大。到晚上叶某某多次打电话说要请客,我就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庚四人到六中分校对面的大风炊饭店和叶某某见的面,当时我们就具体谈一个租不租的问题,在吃饭的过程中和叶某某一路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提了一句给5000元钱,我认为这个人很傲慢,我看不惯他就表示不同意租地,我们坐了一会就走了。我们饭后在俺庄的路口商量的如果要租的话准备要租金12万,实际能得到10万元钱就行。到第二天(3月29日)我接到刘某甲的电话说李某甲出面说情了,意思给9万元租金。我就到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给李某甲见的面,没过一会叶某某和刘某甲也过来了,我们就在一起商量租地,我们商量好租期3年、租金9万,第一年付5万,第二年、第三年各付2万,我们商量好之后我就去打了协议,当时打的协议有见证人一栏,但李某甲看后说他不适宜做见证人,让我把见证人一栏删掉。于是我又在晚上的时候把协议打出来,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的路边上和叶某某签订的协议,并收到叶某某给的5万元现金。因为天色已晚,刘某乙他们又都骑的自行车,我开着汽车,就让我把现金带走了。我回到家第二天下午就把这5万元钱交给刘某已,让刘某已把钱送到俺婆婆家,之后我就不知道了。9、证人刘某已证言证实,在2014年3月30日下午,魏某甲交给我5万元钱,说是租地的钱,让我送家(意思送到我母亲那里)里去。我在接到魏某甲给我的钱之后隔了几天,我把钱送到我母亲家。之后又过了几天,刘某乙回来了,刘某甲或者刘某丁(具体是谁我忘记了)给我打电话说算好帐了,你把钱送来吧。我接到电话后,就到我母亲家把钱拿着到刘某甲家,我到之后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已经在一起把帐算清楚了,于是我们就按照他三个算好的帐各自把钱领走的,我当时在刘某甲家领走的18000元钱,之后又交给我母亲了。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2005年开始任开发区张八庄村委主任,2010年不干的。我在任职期间,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那块土地2008年被朱某某买走了。朱某某把钱交到开发区平安办事处了,后来在平安办事处王某戊主任办公室发的钱,当时有我、卢某某、蒋某某、刘某辛、刘某甲,钱是被刘某甲领走的。刘某甲领走多少我不知道,当时他们打的有领条。刘某甲领的钱是开发区宇航路交叉口东北角那块地,现在田家大院夜市广场的那块地,当时刘某甲是张八庄村委刘找庄后队村民组长,办事处发给村民组长,由村民组长发给村民。刘某甲说,他领的中州路宇航路交叉口的那块地的钱后来交给我了没有这回事。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当时是叶某某和马某甲找我说我们村刘找庄村村民刘某甲领着人到他们工地闹事去了,他俩托了几个人找刘某甲说情也没有说通,刘某甲要的钱太多,希望我找刘某甲说说。朱某某征刘某甲他们几个人的地已经赔付到位了,但是我考虑到刘某甲本身在庄上都孬乎的,这个夜市生意就这两天好生意,我作为村委会主任只有找刘某甲说说,让刘某甲少要点钱。中间我费了好大的劲才给刘某甲说通,刘某甲同意租三年,一年三万。我看说好了,就通知叶某某和马某甲找刘某甲具体在细谈,并签的协议。刘某甲带着人到田家大院工地闹事我知道,我就在田家大院对面楼上住,我看见过。12、证人刘某壬全证言证实,那天下午我开着推土机和闫某某(小名也叫建设)正在施工,一个老头带着五六个人来到工地。那个老头到工地之后手掐着腰摆着手,我当时开着推土机也没听见他说的啥,然后我看到建设给我摆手,我就停车下来了。之后我听建设说,那个老头带着人不叫干活,我一看干不成了,我就锁上车到一边歇着去了。后来我看到叶老板回来说干不成了,就把推土机装上车走了。这个老头带着眼镜、帽子,具体年龄我不知道,都是他领着闹的,他叫的最凶。13、证人刘某庚证言证实,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田家大院占的有我的地。有我们弟兄两个和刘某甲弟兄四个的地。分别是我哥刘某癸(小名叫长生),刘某甲大哥刘启凤、二哥刘启运、四弟刘某丁,一共我们六家的地。老朱(具体叫啥我不知道)征的这片地。征地补偿我领了一部分,征地补偿是会计魏某乙发的,队长是刘某甲。我不知道闹事的事,后来我听说刘某甲上工地不让人家施工。租金我领了,是我哥刘某癸在今年春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给我的,有一两千块钱。我哥给我说的是这块地的租金。14、证人蒋某乙证言证实,南京路与宇航路交叉口田家大院烧烤广场的地是朱某某的。几年前朱某某买地就把补偿款赔付给老百姓了,现在租给田某某、叶某某还有一个姓马的老板三人经营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但是俺庄的刘某甲以自己的地没卖为借口,到田家大院闹过事。后来我听说刘某甲给叶某某要了几万块钱之后,刘某甲就不再去闹了。我碰见的那次是在2014年四月份左右,有刘某甲的四弟刘某丁、刘某甲二哥的二媳妇姓魏等四、五个人,其余的我记不清了。刘某甲到田家大院闹事俺庄的都听说过。15、证人刘某辛证言证实,田家大院烧烤广场的那块地是朱某某的。那是好多年以前我们村卖给朱某某的,当时连着财政局家属院那块地一块卖给的朱某某,还有我的地。当时是一次性征收完的,征地补偿是陆续到2008年才补偿完毕。按理说是没有任何纠纷,但是刘某甲硬说他没卖,在2009年刘某甲到平安办事处领卖那块地的补偿款时我也在场领钱。田家大院烧烤广场在进行建设时,刘某甲领着人去闹事,他闹的不是一次,中间有一次我出去办事时(大概在2014年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正好碰见过刘某甲和他弟弟刘某丁几个人在田家大院大门闹事,不让田家大院施工。后来听说刘某甲弄到手钱了,就不再闹了,具体弄到手多少钱我不清楚。16、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在2008年4月份以我的永城市银资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购买的这块土地,到2009年8月6日办完的手续,一共花费421900元。购买土地各项款项我都已经交清,给老百姓的赔偿我也已经赔偿到位,现在土地的手续我已经办好,交给商丘市国土局办理招拍挂手续去了。当时我征地时就碰到刘某甲带着几个张八庄刘找庄的村民去闹事,不让我开工建设,我没有办法就时不时给刘某甲送东西,隔三差五请他们吃饭,后来给刘某甲三五千块钱,刘某甲才不去闹事。关于借给田某某和叶某某这块地的事,当时田某某和叶某某通过朋友找我说租我这块地做夜市生意,我考虑到都是朋友,就没有要租金,当时说好的田某某他们给我冲好的饭卡。什么时间花完什么时间再冲钱。我不经常在家,但我听说过刘某甲带着人到他那里闹过事,听说刘某甲敲诈了他们5万块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09年8月6日土地补偿款协议书中,我作为乙方永城银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与张八庄村委会签订的一份毛地7.28亩转让给乙方使用,地面附属物共计27.04万元,这块地的地面附属物款27.04万元我提前于2009年7月20日交到开发区财政局26万元;2009年5月26日交给张八庄村委会10400元,之后于2009年8月6日签订的土地补偿款协议书,土地补偿款协议书上的毛地7.28亩转让给乙方使用一句中的“转让”属于笔下误,协议实际内容是对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当时这块地属于国有土地已经收回国家所有。17、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中州路以西宇航路以北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的土地是属于朱某某的。这块地是我们张八庄村刘找庄后组刘某甲及其亲属(具体还有谁的地我记不清楚了)的地。在2009年朱某某购买那块地并赔付完毕的。当时这块地的附属物赔偿是我经手的,赔付刘某甲及其亲属150000元和10400元钱两笔款。大概在2009年夏天刘某甲在平安办事处财政所领走的地款,当时有我和蒋某某、刘某辛等人都在场。现在这块地完全属于朱某某,和我们张八庄村以及任何群众没有一点关系。只是刘某甲经常说这块地他还没有卖,但是赔偿款他都领走了,还再说没卖有点说不过去了。当时朱某某只要一动工刘某甲就去闹事,不让朱某某动工。后来我还听说,朱某某将这块地租给一个人当仓库,人家只要一拉东西,刘某甲就去堵门,不让人家过。田家大院用的土地以前确实有刘某甲的,具体多少我不知道。1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0日左右,我在中州路与宇航路交叉口西北角给叶某某格的工地干活。那天下午我领着工人正在施工,工地上来了五六个人,一个老头(可能姓刘)带着眼镜、头戴帽子领头来的。他一到工地手掐着腰就骂骂咧咧的叫俺停工,说是他的地,不让我们施工。就对工人说干不成了,先停工再说。我停工一天,带着工人租的水准仪,我算算大概损失水准仪一天600元,工人工资1000多块钱,推土机租赁费、来回运费一共损失5000多块钱。另外,我这停工一共九天。1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1998年我任张八庄村委会主任,刘某子任张八庄村委会书记,当时朱某某的永城银资房地产开发以建设学校的名义买下中州路西侧,宇航路北侧南京路南侧共119.595亩地,当时我是村里的法人,所以我是代表乙方,原商丘县土地局代表甲方共同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签的字,具体的补偿方案因为时间太长我也记不清了。这块地的补偿已经全部补偿给了村民。20、证人刘某庚证言证实,刘某甲没有找过我,也没有给过我钱(补助款)。21、证人刘某丑证言证实,刘某甲担任队长期间我从刘某甲手里领过被政府征用的土地款,我领过几次、每次领多少钱时间长记不清了。刘某甲讲,2009年他从办事处领到的补助款15万余元,他说是挨家挨户发的,当时村民嫌钱少都没有要,刘某甲(土地款)没有给过我钱。我借过刘某甲的钱。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借刘某甲1万元钱,刘某甲让我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到现在没有还。22、证人刘某子证言证实,那是在1998年永城银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征我们村南京路以南、小铁路(现在宇航路)以北、中州路以西、花庄村以东的这块地时,我作为村支部书记到睢阳区土地管理局办理的领款手续,2008年魏某乙就发给村里的所有群众了。我也是刘找庄后组的村民,当时是魏某乙造好的有每家多少地、多少钱的表,我领钱后还在表格上按的手印,俺后组的都领完钱了。2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1998年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征我们村在南京路以南、宇航路以北、中州路以西、花庄村(小规划路)以东的这块地,当时为了公平,我们村后组选取村里每一门人一个代表,我是作为群众代表参与的这块地的刘找庄村后组补偿工作。现在这块地的补偿都补偿到位了。24、证人魏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左右我村后队所卖土地款已全部兑付到村民手中,当时我村已公示张榜公布,驻村干部拍的有照片,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刘某甲家的土地款全部领取了,因为他是队长他不可能不领土地款。2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1998年永城银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征我们村南京路以南、小铁路(现在宇航路)以北、中州路以西、花庄村以东的这块地时,我作为我村一门(亲一班)的代表在领款上签的字,再到商丘农业银行办理的存折,之后存折有我村的队长蒋某丙保管,我签字时我村的村民代表都跟着,村民代表设置的密码。领到钱之后,当时村民对分配方案意见不一致,等了一段时间分配方案意见一致时,有我村四个组的代表陆续发给村里的所有群众了。我负责发放我组的,具体什么时间发放的这笔款我记不清了。26、土地租赁协议书证实、2014年3月29日被害人叶某某与刘某已、刘某丙、刘某癸、刘某丁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宇航路西与中州路交叉口西北角,宇航小区门前,属于甲方的承包耕地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三年,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9日,租金每年三万元,三年合计九万元,租金第一年首付五万元,第二年付款二万元,第三年付款二万元。27、收条证实,2014年3月29日魏某甲、刘某已收到叶某某交来土地租赁费五万元整。28、证明证实,2014年9月26日平安办事处张八庄居委会证明:位于商丘市中州路西侧,宇航路北侧的7.28亩土地已经张八庄居委会于2008年向该地块中原村民占地全部按规定补偿到位,共补偿42万元,征收完毕。29、记账凭证复印件证实,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平安农民补偿专户章,提供2009年7月21日农户姓名刘某甲、补偿金额151629元、农户签名刘某甲、村干部签名卢某某。30、平安办事处土地补偿款支出审批单、领条证实,2009年7月20日卢某某经手:我办事处对辖区内银河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补偿兑付工作,见单据后兑付土地款、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二十九元整,批准人:王某戊、李某乙签情况属实,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平安居民补偿专户章2009年7月20日领款人刘某甲今领到土地、青苗补偿款共计一十五万一千六百二十九元整,王某戊签署请财政拨付。31、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收据、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领款条证实,(1)2009年7月20日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一张收款单位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今收到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来地款及补偿、乡级公益金、村级公益金、青苗计二十六万元整人民币。(2)2008年5月9日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八庄社区居委会收据一张,财务主管卢某某收到永城银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来修路附着物补偿款一十五万元整。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八庄社区居委会财务专用章。(3)2009年8月6日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张八庄社区居委会与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即甲方位于中州路以西的土地,南至宇航路路中心,西至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至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东至中州路路中心。南北长77米,东西宽63米,共计4851平方米,折合毛地7.28亩转让给乙方使用。综合补偿加地面附属物共计27.04万元,由乙方给甲方进行补偿。(4)2008年4月5日协议一份:甲方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刘某子之妻领款人赫某某经双方协商银资公司南围墙外边树全部去掉,永不准再栽树,不再补偿,现一次性补偿一千五佰元整,永不再来干扰。(5)2009年5月26日领款条一张,今领到中州路西绿地附着物款,共计一万零四百元整(10400)。领款人卢某某。3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刘某丙、刘某癸、刘某丁、刘某已收取叶某某的租地费42000元。33、关于刘某甲涉及土地款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2014年10月28日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纪律委员会调查报告一份。经查:(1)刘找庄后组于2008年7月份以前被国家征用五块土地,这五块土地有:……永城银资公司(包括田家大院烧烤广场,位于中州路东侧、宇航路北侧西北角)……2008年4月份因占地人员和未占地人员未达成协议土地补偿款未能分下去,分配方案形成后,于2008年7月份进行了张榜公布,因永城银资公司是1998年征用的土地,刘找庄后组2008年7月18日以前所征用的土地补偿款、青苗款及利息已全部给群众兑付完(2)关于2009年7月20日刘找庄后组组长刘某甲领取151629元补偿款问题,经核对这块地位于宇航路北侧、南京路南侧、中州路西侧,包括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此地块作为刘找庄后组土地于2009年被市政府绿地建设工程占用。刘某甲说后组的地也没有卖也没有被征用,非要这块地的补偿款,若不给补偿款群众不让进地。当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办事处便拨付给刘某甲151629元补偿款。现经调查核实,这块地(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1998年被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征用后,已给群众兑付了11.5亩的土地补偿款,按照政策,这块地只能给群众兑付青苗款11540元,土地补偿款不应该再补偿。34、情况说明两份证实:2014年10月28日现任平安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戊、现任平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李某乙两份情况说明:关于2009年7月20日刘找庄后组组长刘某甲领取151629元补偿款问题,经核对这块地位于宇航路北侧、南京路南侧、中州路西侧,包括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此地块作为刘找庄后组土地于2009年被市政府绿地建设工程占用。刘某甲说后组的地也没有卖也没有被征用,非要这块地的补偿款,若不给补偿款群众不让进地。由于张八庄居委会2004年以前归睢阳区新城办事处管辖,由于体制改革2004年以后张八庄居委会整体划归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台镇(现平安街道办事处)管辖,以前土地补偿款有没有领取我也不清楚,当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办事处便拨付给刘某甲151629元补偿款。现经调查核实,这块地(现田家大院烧烤广场)1998年被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征用后,已给群众兑付了11.5亩的土地补偿款,按照政策,这块地只能给群众兑付青苗款11540元,土地补偿款不应该再补偿。3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查询一本通信息证实,刘某甲2009年7月21日开户,2014年10月30日帐户余额136465元。36、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市政土(1998)290号文件证实,关于办理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宏达专科学校游泳池建设项目征(拨)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永城银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2月20日在中原路西侧占用的城北乡张八庄村委会刘找庄前村民组耕地1926.25平方米、刘找庄后村民组耕地5344.65平方米,合计耕地7270.9平方米征为国有;并将此宗国有土地6455.4平方米的使用权划拨给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新建宏达学校游泳池用地,其余的815.4平方米为中原路占地,现予批复。1998年3月11日,商丘市人民政府盖章。37、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宏大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楼征用地地图证实,甲方商丘县土地管理局,乙方城北乡张八庄村委会,内容包括:一征地位置:南京路南侧、中州路西侧、南邻小铁路、北邻南京路、东至中州路、西至刘找庄前耕地、地区工商行营业部;二征用土地的性质为耕地;三征地面积刘找庄后村民组42.559亩;四征地补偿安置费、五付款方式、时间及各被征地单位的补偿额刘找庄后村民组638385.00元。商丘县土地管理局出具的宏大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楼征用地地图显示占用刘找庄后村民组土地5344.65平方米。38、领款条两张证实,商丘市睢阳区土地局财务室出具的领款条两张,1998年4月10日城北乡张八庄村刘后组刘某子刘某寅从睢阳区土地局领取被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征用的土地各项补偿款766872.6元;城北乡张八庄村刘前组王某丁领取各项补偿款1388329元整。39、商挂201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证实,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定界图:证明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以东、中州路以西、宇航路以北、含张八庄村的土地,该地块为国有土地(此定界图有张八庄村委会盖章、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盖章、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商丘经济开发区分局盖章、三家盖章确认,即含田家大院烧烤广场)。40、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现场勘察图一份证实,永城银资房地产公司以东、中州路以西、宇航路以北、财政局家属院以南的地块中含有田家大院烧烤,结合上一份证据该地块为国有土地。41、照片14张证实,2008年7月18日张八庄社区刘后组分发征地补偿款账目张榜公布照片。说明永城市银资房地产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农民手中。42、领款条证实,2014年12月30日叶某某从开发区公安局领到现金50000元。4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刘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4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1947年7月7日。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叶某某使用的田家大院烧烤广场不是自己的土地,却以未卖由,阻止叶某某施工,迫使叶某某交出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因此,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侯贤法审判员  杭德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