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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剑为,孙杰英,孟金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鲍剑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原告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孟金云(孟水云),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鲍剑为、孙杰英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鲍剑为、孙杰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