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剑为,孙杰英,孟金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鲍剑为,男,1985年9月4日出生。原告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孟金云(孟水云),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剑为、孙杰英诉被告孟金云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鲍剑为、孙杰英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鲍剑为、孙杰英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