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许亮不予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855号罪犯许亮,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鲤刑初字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个人赔偿款人民币27369.52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6217.12元互负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530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许亮多次被判刑,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个人赔偿款人民币27369.52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6217.12元互负连带责任。财产刑仅交纳赔偿款人民币7430元,未交纳部分数额较大,且月均消费达399元,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应继续予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