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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国林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汪国林。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林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国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