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夏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杜某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某经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