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平民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颜东诉杜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颜东,杜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初字第434-3号原告:刘颜东,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莲花池路4号。被告:杜洪彬,男,32岁,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马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颜东诉被告杜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杜洪彬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洪彬车辆车号为鲁N333**(鲁FF**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