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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进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57号罪犯彭进,男,1984年4月4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判罪处被告人彭进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彭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彭进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进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1年9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2015年3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属于累犯且犯数罪,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且退赃并未到位,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