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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赵某甲,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乙,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