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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与李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李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负责人:钱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靖,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准,男,汉族,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现住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诉被告李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结清物业管理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物业服务合同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学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