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红与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黄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6号申请人:卢红被执行人:黄国华申请人卢红与被执行人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卢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调解协议的履行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到履行日期。经本院合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卢红与被执行人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