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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红与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黄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6号申请人:卢红被执行人:黄国华申请人卢红与被执行人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卢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因调解协议的履行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到履行日期。经本院合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卢红与被执行人黄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文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