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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邵明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结婚。2011年5月29日原、被告生有一子马某乙。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结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称被告与原告并未分居,只是被告经常出国,在家时间较少。双方感情仍在,并未破裂。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被告作为男方更应主动调和与原告的家庭矛盾,在生活上多关心被告。原告主张与被告自2011年开始分居,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46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3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6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