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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晏存奎与吴宝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存奎,吴宝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晏存奎。被申请人吴宝珠。申请人晏存奎因被申请人吴宝珠不肯分割合伙收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宝珠在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鹤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陆万元,申请人吴宝珠自愿用其账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宝珠在中国建设银行怀化鹤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陆万元;二、冻结申请人晏存奎账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存款。本次冻结最长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本次冻结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